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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升、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基金会的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办公室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处研究通过后,在核定的设岗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统一招聘。

第七条  报名与招聘

1.基金会利用公告、网络、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报名。报名需填写报名表,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或证书、县级以上体检证明和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基金会成立招聘工作组(一般不少于3人),采用考试、考察、面试等形式进行考核。技术性岗位要组织专人对应聘人员的岗位技能进行考核,按照成绩确定拟聘人选。

4.基金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八条  拟聘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简历;

(五)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六)体检证明。

第九条  被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条  拟录用员工上岗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基金会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试用期届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由基金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条件,经双方协商约定。首次签订合同(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青基会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员工,根据员工意愿,表现优秀者可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入职档案由办公室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入职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劳动合同(协议)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权限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交理事会决定后聘任;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决定后聘任;

(三)秘书处内设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交秘书处会议决定后聘任;

(四)秘书处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处分管同志提名,交秘书处会议决定后聘任。  

 

第三章  培训、进修

第十四条  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十六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管理、调动、晋升、辞职、辞退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员工行为规范》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整,应经秘书处研究同意。

第二十条  员工晋升参照《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在基金会工作的聘用员工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填写离岗表格,做好工作交接。经秘书处会议研究后由办公室发放离职通知,理事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基金会与员工订立聘用合同(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员工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假 期

第二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基金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按照《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兼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考核、奖惩、薪酬等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部门工作职责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负责党建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外事、印章、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课题调研等日常综合运行工作;负责招聘、培训、考勤、绩效等人力资源相关工作;负责热线电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志愿者管理工作;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构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希望工程品牌授权管理工作;负责与中国青基会、团省委、省民政厅等职能部门的整体联络工作;负责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风控体系与制度流程框架、监督指导各部门建设执行相关制度流程;负责牵头审计监察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审计控制体系,组织实施各类专项审计,承担纪检监察日常工作;承担法务支持、法务文件管理、与律所沟通联络等日常法务工作。

细化职责:

1.负责党建工作,包括收文处理,拟写报送党建材料,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和党日活动,党建宣传、支部记录等。

2.负责起草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字材料和领导讲话等。

3.负责文件内容审核、编号、发文流程管理。

4.负责有关请示、报告、通知、批示等事宜的转呈、督办。

5.负责外来文件的登记、处理、落实和反馈。

6.负责秘书处会议、周例会及办公会的会议准备、记录及会议纪要拟写。

7.负责印章保管、登记、使用,文件档案资料归档,建立目录,装订成册。

8.负责新员工招录、入职手续办理、岗位调整、培训、任免、人员考核、评优评先。

9.负责职工退休手续办理。

10.负责日常考勤登记及平安建设等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采购。

12.负责制定、完善全会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执行。

13.负责理事会、全省希望工程系统工作会等重要会议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编印会议资料,督促、协调会议决定及其他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14.负责接待工作及政府关系、公共关系的建立、维护、保持,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
    15.负责热线电话的日常管理服务、志愿者管理。

16.负责本会法人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年审、换证。

17.负责业务用车的保养、维护和出行、业务用车系统的管理、调度。

18.负责节假日值班安排和协调、卫生的安排和检查。

19.负责做好全会风险控制管理和审计监察。

20.负责日常法务对接、法务文件保管。

21.负责基金会相关遗留问题处理。

22.负责全会重大活动项目的牵头实施。

23.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基金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负责青基会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决算管理、公益项目收支管理、货币资金收付管理及税务管理;负责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投资、公益实物资产管理;负责全省希望工程等项目实施机构的财务监督与指导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资、社保等工作。

细化职责:

1.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单位财务管理规划与年度财务管理工作计划。

2.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3.负责建立和及时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4.负责费用核算、成本核算、收入核算、资金核算、资产核算等会计核算。

5.负责全会资金、费用、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审核、拨付和税收交纳。

6.负责填报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审计、理事会换届审计、法人离任审计及公益项目专项审计等。

7.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制定财务会计报表。

8.负责建立往来对账机制,落实内外往来对账、年度项目盘点。

9.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包括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

10.负责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与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的管理,按时核销、申购、使用各项票据并进行年检。

11.负责对接财政、人社、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12.负责做好会计核算、现金、银行存款、预算、收入、支出、投资、资产、费用报销、票据、财务印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会计档案等管理工作。

13.定期做好固定资产及捐赠物资的盘点。

14.定期检查与财务系统相关的流程、软件。

15.负责全省希望工程项目实施机构的财务监督与指导工作。

16.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品牌推广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报道、展览、年报等对外传播工作;负责制定执行品牌及文化传播策略,建设管理机构自媒体、拓展完善媒体关系;负责舆情监测及危机公关工作;负责希望工程IP形象设计及文创产品开发;负责制定执行面向公众的公益推广策略,提高公众参与度;负责公众筹资的策划、上线及反馈工作,协调项目执行落地;负责网络公开募捐平台的管理运营,负责个案救助项目的筹资、落实及反馈工作;负责应急救助项目的公众筹资及反馈工作。

 

细化职责:

1.负责制定执行品牌及文化传播方案,拓展完善自媒体建设,扩大品牌项目影响力。

2.负责维护好“希望工程”品牌,对全省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品牌使用规范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3.负责湖南希望工程品牌形象设计及文创产品开发。

4.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及危机公关工作。

5.负责机构重大活动宣传稿的拟写和报道。

6.负责宣传报道、展览、年报等对外传播工作。

7.负责机构全部网站、自媒体账户的日常维护、管理、协调工作,包括官网、微博、微信服务号、订阅号等。

8.负责微益网项目审核、跟进、执行。

9.负责制定执行面向公众的公益推广方案,扩大公众捐款和志愿服务参与度。

10.负责入驻及管理互联网公募平台账号,包括亲青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抖音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灵析公益等平台。

11.负责管理微信商户号、支付宝商户号,保证微信支付端口、支付宝支付端口正常使用,按月导出账单信息,在官网上传捐赠信息。

12.负责公众筹资项目、应急救助项目、个案救助项目等的策划、备案、上线、筹资、反馈、披露。

13.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希望事业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面向学校的软硬件建设公益项目。一是开展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实践教育活动;二是开展校长及教师培训、志愿者支教等师资力量提升项目;三是开展智慧教学、在线教育项目,向乡村输送优质教育资源;负责全省希望小学的运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面向学生的各类公益项目。一是对低收入家庭学生开展学业资助项目;二是帮助城乡青少年提升身心健康水平,开展营养健康、卫生健康、心理健康教育、大病救助等项目;三是帮助青少年拓展视野、增长见识,开展夏令营等活动类项目;负责希望学子的管理运营工作。

 

细化职责:

1.负责按照《希望小学(希望学校)项目管理规则》做好希望小学及其配套项目的申报、管理、款项拨付等。

2.负责按照《希望工程学生资助流程》和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全省希望工程结对资金、一般性捐款资金的使用,学生资助项目的资助管理。

3.负责做好乡村小学教师培训、评选、奖励、资助,做好学校提质升级项目、夏令营等项目(活动)的申报、实施、管理等。

4.负责做好新时代希望工程助学兴教、健康守护、素质提升、紧急救助、铸魂育人“五大计划”相关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5.负责做好学校类、学生类资助项目的沟通和衔接。

6.负责全省希望小学、学生资助(奖励)资金出入及结存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项目申报和学生申请的收集整理、资料审核、建档建表的工作。

7.负责准确、及时做好资助款项的申请拨付流程工作。

8.负责把关资助流程,规范管理申报材料,做好全省希望小学及配套项目、学生资助情况的数据统计。

9.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发展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以机构战略规划为指导,负责筹资与项目的整体规划,牵头开展项目研发;负责项目流程管理(立项、结项、评估)、项目标准制定等工作;负责招标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应急救助项目工作机制,并在启动相关机制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援疆、援藏、乡村振兴等中心任务统筹工作;负责面向团体、机构等组织开展合作及筹资工作,尤其是新捐方的挖掘开拓;根据公益市场动态需求,制定并执行竞争性筹资策略,开发建立合作渠道,拓展维护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捐方数据库,负责捐方的统计和整体维护工作,承担捐赠答谢活动的策划与落实;组织实施希望工程及青基会其他公益品牌的新兴项目;负责应急救助项目的落实工作;负责国际合作公益项目的研发、落实工作;负责环保类公益项目的研发、落实工作。

细化职责:

1.负责筹资与项目的整体规划,牵头开展项目研发。

2.负责项目审计、督察、评估。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及供应商管理。

3.负责建立应急救助项目工作机制,做好应急救助项目的协调、策划、执行。

4.负责援疆、援藏、乡村振兴等中心任务统筹。

5.负责面向团体、机构等组织开发建立合作渠道,挖掘开拓新捐方。

6.负责制定并执行竞争性筹资方案,拓展维护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7.负责建立捐方数据库,捐方的统计和整体维护。

8.负责答谢捐方活动、慈善晚宴的策划与落实。

9.负责组织实施希望工程及青基会其他公益品牌的新兴项目。做好新时代希望工程助学兴教、健康守护、素质提升、紧急救助、铸魂育人“五大计划”相关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10.负责国际合作公益项目的研发、落实。

11.负责环保类公益项目的研发、落实。

12.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南青基会”)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团省委制定的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境)是指持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因私出国(境)主要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从事其它非业务活动。

湖南青基会的因公出国(境)手续,联系团省委统战部办理外事审批程序,联系团省委组织部办理人员政审和备案。湖南青基会工作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备案。

因私申请出国(境)的湖南青基会工作人员,须提交《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因私申请出国(境)报备表》。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假期,按如下情况确定:

出境探亲者,赴港澳台不超过一个月;出国不得超过三个月(以上假期按事假有关办法处理),超假一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青基会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待遇,按如下确定:

1.出国(境)定居者,应办理离职手续。

2.出国(境)探亲者假期内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按事假办理,超假2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二、特定身份人员出国(境)报备制度

特定身份人员包括湖南青基会理事长、秘书处领导、,财务、人事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1.每年通过团省委组织部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报送特定身份人员新增、变更、撤销等信息情况。

2.特定身份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由本人填写《共青团湖南省委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出国(境)手续所需表格后经青基会办公室送团省委组织部,按团省委因私出国(境)流程办理手续。

三、因公(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湖南青基会办理的因公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国(境)回来后15天内,特定身份人员交由团省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湖南青基会人员申请办理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国(境)回来后10天内,特定身份人员交由团省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考勤、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基会员工的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青基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委省政府和团省委有关规定,结合青基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考勤情况是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考勤管理是青基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青基会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

第三条  考勤准则:

(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擅离岗位,不串岗闲谈,不影响他人工作;

(三)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本会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按本会规定的统一作息时间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第七条  实行不定时查岗制度,所有干部职工必须适时调整考勤栏上本人的工作状态,离开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办公室报备。不定时查岗时,发现不在岗又未请假的人员,视为旷工。

第八条  考勤统计的日期为当月21日至次月20日。补交的请假条必须在每月20日前交至办公室。

 

第三章  关于假期种类的规定

第九条  假期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公休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探亲假等。

第十条  所有假期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后,交青基会办公室备案。

病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先行请假,但应补办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完成相关手续后,交办公室备案。病假应提供医院病假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住院的须提供《住院通知单》和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附在请假审批单后作为附件。病假可用年假折抵,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事假。事假每月不得超过7天。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天绩效工资;事假可用年假折抵,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事假用年假折抵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婚假。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实行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到15个工作日。婚假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交青基会办公室备案。

丧假。干部职工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去世,丧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家住市外或省外的,适当给予路途时间。

年休假。干部职工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假;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每年可享受10个工作日带薪假;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15个工作日带薪假。休假前必须安排好个人工作,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为前提。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4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当年已享受年假的,应将已享受部分从第二年的年假中扣除。

产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女职工产假158天。休产假须于预产期5周前向青基会办公室申请,并出示医院证明。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干部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女干部、职工在产假休满到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享受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假。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陪产假。配偶生育者,产假期间男方可休护理假20天。

育儿假。根据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根据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但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准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工资。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关于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年休假享受资格

编制内的年休假享受资格及标准必须经过团省委组织部门审核和认可,编制外的须在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工作时间满一年。

(二)凡在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或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

(三)本年度的年休假应在当年按计划休完,原则上不累计到第二年调休。因工作需要未休完的,须经分管秘书长、理事长批准于第二年一季度内一次性休完。

(四)为不影响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员工休假应提前一周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关于考勤、请(休)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请(休)假手续

(一)员工请(休)假,必须根据所休假期的类别,提前填写好请(休)假审批表,写明请(休)假类别,请(休)假原因及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员工请(休)假,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的有效请假单及相关证明交办公室管理。

第十三条  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本会处级人员请(休)假,按照团省委相关规定执行,但请(休)假相关证明要同时交办公室备案;

(二)本会理事长外秘书处成员请(休)假半天(含)以内的,报理事长批准;半天以上的,报理事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三)本会各部室负责人请(休)假,半天(含)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1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1天(不含)以上的,报分管领导、理事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员工请(休)假,半天(含)以内的,由本会各部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1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含1天)报分管领导、理事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请(休)假的相关规定

(一)员工每年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天,情况特殊者,须经秘书处研究。

(二)按规定可享受婚、丧假、产假、育儿和探亲假的员工,请假时请出示相关规定和证明,经办公室审核后,按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按规定执行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员工因违纪违法等非工作原因停工的。

(三)每次迟到或早退120分钟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解释的。

  

第五章  关于加班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除遇团省委、青基会重大活动、出差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审批表》,并报请分管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员工加班、调休应及时报办公室备案、登记。调休的权限按请假权限程序办理。

 

第六章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省、团省委相关规定明显相违背的情况,按照国家、省及团省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员工 ,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按照管理权限终止聘用合同或上报团省委组织部按规定处理。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请休假审批表

(    年度)

请休假人姓名


请休假天数

 天

请休假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销假时期

  年    月    日

销假签名


是否出市/出省


目的地


请假类别

1.□公休假;2.□病假;3.□事假;4.□产假;5.□其他

事由


部门

意见


办公室

意见


分管

秘书长

意见


理事长

意见


备注


说明:1. 希望办工作人员请假按照团省委请休假流程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2. 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诊断或住院证明。

3. 流程如下(划√为必经流程)。      4. 天数均含本数

人  员

天  数

部门

分管领导

理事长

办公室备案

秘书处成员

半天




1天以上



部门

负责人

半天




1天



1天(不含)以上


其他人员

半天




1天


1天(不含)以上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加班审批表

 

日期:

姓 名


部门


加班时间


加班工作

内 容


部门负责人

意 见


分 管

秘书长

意 见


理事长

意 见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聘用干部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干部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共青团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共青团湖南省委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团组〔2019〕38号)文件精神,经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南青基会”)研究并报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湖南青基会聘用干部是指在编制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聘用干部的工作年限按到湖南青基会工作之日算起,一个年度计算一年工作年限,实际参加社会工作的工作年限只作档案工龄保留。

第四条  聘用干部主要从事行政事务辅助和工勤辅助工作。从事行政事务辅助工作人员学历一般不得低于全日制本科,从事工勤辅助工作人员(如司机等)可适当放宽要求。

行政事务辅助岗位分别设初、中、高三级。新聘用试用期转正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科分别可直接聘为初、中、高级岗位。经年度考核合格,在初级岗位上工作年限满3年,可聘为中级岗位;在中级岗位上工作年限满3年,可聘为高级岗位。

工勤辅助岗位分别设初、中、高三级。新聘用试用期转正可直接聘为初级岗位。经年度考核合格,在初级岗位上工作年限满3年,可聘为中级岗位;在中级岗位上工作年限满3年,可聘为高级岗位。

聘用干部必须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在初级岗位上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可以破格晋升到中级岗位,在中级岗位上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可以破格晋升到高级岗位。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五条  工资标准分为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转正工资。试用期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试用期转正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上述基本工资现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湘组〔2022〕15号)规定执行,基本工资标准随省政府最新文件精神和在编人员一并进行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由湖南青基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试用期月基本工资标准为:大学专科毕业生181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940元、大学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2120元、硕士研究生2360元、博士研究生2620元;试用期月绩效工资标准为1415元。

第七条  试用期转正月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为:

岗位工资:初、中、高级岗位分别参照在编工作人员管理岗位九级(办事员)、管理岗位八级(副科)、管理岗位七级(正科)标准执行。

薪级工资:起点均为1级,之后按照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增加1级薪级工资。

第八条  聘用干部享受年终绩效奖金,具体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计算口径发放。

第九条  聘用干部享有国家法定带薪假期、体检、参加工会的权利。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其提供住宿,不允许以货币形式发放住房补贴;可以为其提供餐补,补贴形式和标准参照团省委机关。不允许在前述条款之外发放其他任何待遇。

第十条  湖南青基会为聘用干部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时缴纳。

第十一条  现有聘用干部参照上述规定重新进行认定并进行岗位聘用和工资调整,重新认定时,现有人员中学历条件不够的,补足到本科学历所需年限后进行计算。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员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管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业务主管单位团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员工考核方案的起草与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职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核时间:年度考核与业务主管单位团省委同步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办公室报秘书处核定。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思想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公正廉明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具体表现为遵守团省委、青基会各项规章制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考核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

2.综合评价。被考核人总结或述职后,在秘书处领导主持下,由全体员工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3.确定等次。根据平时绩效考核的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由秘书处研究确定员工考核等次,并结合考核情况,写出评语。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优比例不超过员工总数的30%。

第八条  年度考核奖励标准:

年度优秀员工发放奖励金标准与团省委保持一致。

第九条  年度优秀员工考核评优标准:

(1)入职满1年且本年度在岗半年以上的员工;

(2)全年无旷工记录,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5次;

(3)全年病、事假累计四个月以上员工不参加评优,其他标准参考第五条。

第十条  全年病、事假累计在半年以上的员工不参加考核和评优。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员工次年工资不能晋级。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合、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的;

5.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7.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青基会办公室存档。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青少年公益事业,帮助青少年提高综合素养,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规范志愿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为青少年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六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购买人身保险。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类型包括基金会志愿者与部门项目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使命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与促进青少年成长与发展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活动、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督导和评估;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本基金会统一标识或出具由基金会开具的志愿服务证明文件;

(二)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青基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考评与激励

第十五条  考评

每年12月或项目完成时开展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情况,选出项目优秀志愿者或年度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证书。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  激励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机构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向其它志愿者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三)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四)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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