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经2025年7月31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全称: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南青基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希望工程重要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践行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围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实施公益慈善项目,为青少年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向青少年传递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以公益慈善实践促进共同富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争取海内外关心湖南青少年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湖南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省青少年为建设湖南,振兴中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1号湖南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娱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建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地方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实施希望工程,竭诚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六)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救助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每届理事会设理事9—25名。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热爱青少年事业;
(二)能主动尽职履责,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具有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且有一定代表性;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湖南青基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查阅本基金会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三条 湖南青基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二)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按规定不泄漏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四)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独立、客观、谨慎决策。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青基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用于捐赠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预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三)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基金增值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31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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