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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保值增值,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管理和运用资金,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支出,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和监督,保障基金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货币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费用报销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出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在理事会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财务基金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包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成员。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和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基金会财务实行理事长“一支笔”管理审批制度。

第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对基金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置会计、出纳工作岗位,采取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包括:

(一)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秘书处财务分管领导进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四)移交文件一式叁份,移交人壹份,由办公室与财务基金部各保管壹份。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承担与民政厅、财政厅、税务部门、银行等部门的相关工作,包括年检、年审、税务申报、票据申领和核销等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等,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及银行出纳,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

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工作人员;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私章;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授权审批程序及授权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由基金会财务基金部提出申报,填写《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银行存款备案表》,报秘书处分管领导、理事长审批。

(二)因调整资金需要而在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由基金会财务基金部提出申报,填写《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银行存款备案表》,报秘书处分管领导、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具体范围如下:

(一)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等;退休人员薪金、补贴;

(二)各种劳务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包括个人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

(五)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六)3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对个人的现金支出等;

(七)确实需要现金的其他支出。例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的现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清点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借支现金,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预约审批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九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即长款归公,短款报损,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三十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现金日记账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  指定非现金业务岗位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基金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基金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情并由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三十五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秘书处分管领导签字后,并报理事长审签后归档。

第三十六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三十七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三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也包括基金会印制的内部结算票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

第四十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十一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处组建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单位库存现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由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4.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会计电算化管理设置账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十七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支出慈善事业与管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正确性,经办人员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实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等多级会计明细科目。年末应打印并电子存档各类总账、明细账、报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每年年初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并编制财务报告报理事会。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  总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一项目根据协议及相关规定作出项目预算。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基金部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

(2)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3)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

(4)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八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

(1)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支出。

(2)管理费用支出: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活动任务所必须的开支。

(3)筹资费用支出:为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开支。

第六十条  基金会财务基金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收入预算参考前两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六十二条  财务基金部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研究潜在捐赠资源,并制定未来一年的计划,制定预算标准。对未来一年有可能新增或删减的项目,财务基金部要对此跟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秘书处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秘书处分管领导、理事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秘书处财务基金部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部门的补助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银行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收入应按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核算。

第六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人民币账户,如有需要须设立外汇账户。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六十八条  所有现金、实物往来,均应纳入基金会管理,均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六十九条  接收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财务人员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实物的公允入账价值,公允入账价值即“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能入库的捐赠物资,经办人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出库单或实物清单盘点验收,并按财务人员确定的公允价值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库,财务基金部协同项目执行部门共同建立捐赠实物管理台账,记录其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等信息。入库单记账联交由财务人员记账,财务人员根据入库单给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捐赠实物出库时,经办人员必须填写出库单,由接收单位提供物资接收证明(物资确认接收函)或受益人签字受益确认书后方可记账。

不能入库的捐赠物资,财务人员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实物的公允入账价值,经办人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出库单或实物清单入账,由项目执行部门建立捐赠实物管理台账,记录其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等信息。同时接收单位必须盖章并提供物资接收证明(物资确认接收函)或受益人签字受益确认书,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方可开具捐赠收据后记账。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七十条  基金会所有对外支出必须以合同、内部签呈或者会议纪要等作为付款依据,收款单位必须提供合法收款凭据(人员薪资福利、日常办公费用等除外)。基金会对外支出单笔金额500万元以内(含)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发起申请,经财务人员和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支付;单笔金额大于500万元以上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发起申请,经财务人员和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核,报理事长确认,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七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所需支出的经费,需严格按照《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

一、公益项目资助支出及项目执行费用支出;

二、投资理财支出;

三、募集捐款等活动支出;

四、大型活动支出;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支出;

六、行政管理费支出;

七、固定资产采购;

八、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按照聘用合同执行;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服务费等管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支出。

第七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借款(预支款)时,需填写“借款审批单”,列明用途及还款时间,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业务完成一月内必须向财务报账,如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需向秘书处书面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也未报账的,从责任人薪资中扣除。

第七十四条  项目执行费用支出包括差旅费、劳务费、租赁费、项目宣传费、运输费及邮资、快递费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执行费用等。

一、限定性捐款的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款人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或捐赠确认函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可执行。基金会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非限定性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基金会秘书处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执行。

三、限定性及非限定性资金开展公益活动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捐款协议的严格执行,或按既定的项目计划执行。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或项目计划的情况,秘书处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及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并由理事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同时遵守基金会章程约定的投资权限。

第七十六条  大型活动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项目资助支出、项目运营支出及其他支出,遵照基金会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限额执行,。

第七十七条  基金会支出各项费用须确保手续齐全,票据合法、有效。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本基金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开展投资活动。

第七十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八十条  每年召开理事会时,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第八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基金会投资活动(银行定期存款除外)无论期限长短、额度大小,均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同意方可进行;

二、银行定期存款及到期转存由秘书处会议决定。

第八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先对受托机构背景资料、总资产规模、产品属性、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以往业绩、信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再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八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在保证日常业务运转前提下之外的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必须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八十四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不动产、银行(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八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十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玩忽职守;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八十九条  秘书处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九十条  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且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效益或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第九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基金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期末,基金会应当对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对外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确认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九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财务基金部统一管理,对固定资产建立卡片登记,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三、财务基金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四、财务基金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五、财务基金部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部门申请,经秘书处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审核报秘书处会议通过、理事长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九十三条  票据是指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第九十四条  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需向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台账,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一、票据的申请:由基金会出纳人员按业务需要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正式收据,并在票据登记本上登记;

二、票据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基金会经办人员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上的捐赠金额(若无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的以到账金额为准)向出纳申请开具捐赠票据,按捐赠者要求,及时开具收据,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并在收到捐赠款项后将收据及时交付捐赠者。作废的票据应在系统里及时作废并在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人员内部往来借支、业务主管下拨经费等资金据实开具收据。

三、票据的保存: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四、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五条  对所有收到的捐赠收入,财务基金部一般情况下坚持“先到账再开票”原则,财务人员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并将该收据的记账联作为基金会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如需开具新增项目捐赠收据,由业务部门提供捐赠协议。针对互联网捐款和捐方未主动要求开具捐赠收据的捐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做台账登记管理,以便备查。

第九十六条  如需提前开具捐赠收据,项目执行部门报理事长同意后,在财务基金部登记备查,财务基金部和项目执行部门负责追踪到账;捐赠收入无法到账,项目执行部门负责追回捐赠收据;若确定捐赠收据无法追回,财务基金部报秘书处会议处理。

第九十七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九十八条  收据必须按照编号依次使用,逐栏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票据开出后一律不予补开,票据丢失,由丢失方提供书面说明后,财务基金部可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如需退票、换票,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原收据联,方可办理。

第九十九条  对未使用过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登报声明作废。

第一百条  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出纳负责。对于购买的票据,根据其种类、数量在票据购领本上进行登记,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和拆本使用等。

第一百零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章  采购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非招标采购:基金会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招标采购管理适用于基金会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标事宜。采购标准随每年《湖南省2022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第一百零三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法定程序办理。以下项目可以竞价谈判:

(一)急需获得该货物、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二)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一百零七条  基金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会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招标事宜,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一百一十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明确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执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会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开标与评标方式、投标书要件、投标须知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基金会在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一百一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基金会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基金会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一百一十八条  开标应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由基金会主持开标工作,基金会负责招标的相关人员均应到场,并进行现场拆封,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需签字确认。外地项目的开标可采用视频会议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  评标、定标应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综合权重评标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综合评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招标应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每次招标的具体的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基金会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必须重新招标:

(一)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例如各标价皆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第一百二十四条  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须做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需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价格等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不公平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不得向基金会隐瞒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真实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参与招标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务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客观投标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金、调岗、降级、降薪、解聘等处罚,对在招标过程中内外相通、徇私舞弊等有损基金会形象和利益的责任人,将给予开除,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出差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审批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差返回一个月内,应填写《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单》,根据支出管理审批权限批准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差旅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二、车辆费用:如为租车车辆,出差路上的租车费等;

三、住宿费;

四、补助:如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五、杂费:其他因出差发生的正当费用,如:行李拖运、订票费、改签费用等一律列入杂费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出差中的杂费,如行李拖运、订票费、改签费用等,依据报销凭证据实报销。

第一百三十四条  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需告知差旅期间接待情况,以便财务准确审核补贴。

第一百三十五条  除因公务、疾病或意外灾害等,经部门负责人允许延时外,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得报销差旅费,并依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财务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并遵守以下规定:

凭证按月打印,每月30日前完成上月所有凭证的打印。每月纳税申报表应留存电子数据资料备档。年度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归档。

二、账簿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电算化账务核算的采取电子备份。包括费用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总账、财务报告。

三、涉及税务清算、所得税鉴证、其他税种鉴证的外部证明资料,归集到税务档案资料管理重点保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资料属机密文件。基金会人员需借阅或对外公布有关财务数据信息时,必须由经办人填报《索取财务资料申请表》经基金会理事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因特殊需要向外单位提供时,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借出,并派专人跟随办理,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一百四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1.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报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保存期限永久。

2.预算、决算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保存期限永久。

3.年检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保存期限永久。

4.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期限永久。

第一百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除档案管理部门外,其他各部门人员不得查阅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写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等。有关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阅后及时归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档案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经移交人签字,接收人核对签收。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档案机构应当通会计机构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基金会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财务部门、档案机构和基金会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以具有独立的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报告年报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活动基本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公益活动和项目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活动的开展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捐赠情况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重大投资活动。

5.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1.基金会运营的基本情况;

2.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

3.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4.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5.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财务部人员通过人工分析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购机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会计、财务基金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发布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基金部按会计制度核算编制,报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基金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秘书处和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年度财务报告应接受基金会理事成员、监事成员、捐赠人的监督、检查,报告理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金会终止运营,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附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活动基本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活动的开展)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财务信息定期披露制度。财务基金部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定期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基金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编制,报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报告理事会通过后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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