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南青基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捐赠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联系方式及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的情况;

(三)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与使用情况;

(四)年度检查情况;

(五)年度财务报告与年度审计情况;

(六)开展公益项目信息;

(七)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第三条  披露信息可能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相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本会组织查询有关公益捐助信息,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限:

1.年度工作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2.财务信息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3.日常性捐助信息

实行按月度披露,即在完成月度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汇总后,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4.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

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官网、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六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业务活动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负责共同提供拟披露的公益捐赠与使用情况信息;品牌推广部负责信息的审核及具体发布工作。凡属机构年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须理事长审阅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按照审议意见由理事长签发。凡属日常性活动、捐助情况及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等信息需要披露前,须经分管秘书长、理事长审阅同意后方可披露。

第七条  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本基金会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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