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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机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机构建设,培养机构干部职工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提高思想修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不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高度认识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坚持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状态和进步追求,坚持不断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坚持不断学习共青团、青基会的业务知识,坚持不断学习文化、科学和管理知识,增强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青少年的本领。

二、机构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参加本机构和团省委机关组织的学习活动。根据学习内容,自觉准备发言提纲和做好学习笔记。

三、鼓励全体职工参加在职进修。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积极鼓励干部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不脱产学习的原则,以短期培训、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等形式参加学习,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1.职工在职进修资格:

(1)必须是已办理了正式调入本会手续或签署了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2)必须在本会工作时间满三年的工作人员;

(3)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的学校应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高等院校。

2.员工在职进修经费支持审批手续:

(1)先由个人写出申请报告;

(2)填写审批表格,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意见;

(3)报秘书处会议研究;

(4)将申请报告和领导审批意见交办公室备案;

(5)取得学历或学位后申请相应的经费支持。

3.其他:

(1)学习原则上只能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安排的脱产学习除外;

(2)参加学习的人员每期考试前给予1—3天复习时间,学习期间总计不超过14天。但必须按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3)每位职工给予进修经费支持一次,所有学习、培训费用必须凭学校出具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及学习成绩合格单(毕业证)方可报销。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报销标准暂参照湘人发〔2005〕65号文件执行,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可申请资助20%的学费;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可申请资助30%的学费;报销金额不超过1万元,报销标准随最新政策调整。

(4)给予学费经费支持的员工必须在本基金会工作五年以上,如未达到年限离开青基会相应经费支持应予返还。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为支持青少年发展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总  则

一、本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同一类型的合同,无特殊情况,应尽量采用统一文本。

三、签订合同时,如有条款规定争议法院管辖地时,原则上应规定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提高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签订、审查与批准

五、合同文本由经办该项目的捐赠方与受赠方协商起草。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凡以“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须经青基会秘书处研究决定,各部门及个人等不得未经授权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六、所有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法务顾问审查并签署意见。

七、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分管领导审阅后,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签定。

八、对外签订协议须填写《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协议审签单》,格式及要求一般如下:

(一)标题:必须明确协议性质。

(二)协议双方单位名称:即签订协议双方单位名称和代表人姓名。

(三)正文:协议的主要部分,可用条款或表格写出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一般要写明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捐赠协议应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四)其他:注明协议的附件、有效期限。最后是订立协议的双方签名盖章和签订日期。如有签订单位的,应写上单位名称、代表人姓名。


合同履行

九、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因实际情况难以履行或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十一、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十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十三、变更、解除合同,必须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十四、变更、解除合同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十六、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2.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十七、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八、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


合同的保管

十九、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所在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至少交一份原件给办公室备案存档,牵涉到财务处置关系的财务基金部应该留存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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