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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事项,把握工作主动权,确保紧急重大事项能得到迅速妥善处理,保证机构和整个系统运作的规范、有序、高效,维护机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人为本会全体领导干部和职工。

第二条  应向上级部门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工作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需要上级部门授权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机构调整、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处理等;

(三)以上级部门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有关事项,邀请上级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发表讲话、致辞等有关事宜;

(四)跨区域、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部门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机构形象的重要活动宣传报道口径,以及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相关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不易把握的问题;

(六)使用上级部门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七)重大决策时因对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精神认识理解不同而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为与机构利益相关的各种重大事项,影响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机构和系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2.机构和系统内发生被投诉和反映违规情况。在当地造成一定影响的;

3.机构和系统内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事件。

(二)机构管理重大事项

1.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2.工作重要原则、政策、工作措施的出台;

3.理事会换届;

4.调整负责人;

5.重大投资项目;

6.重大募捐活动;

7.重大公益项目;

8.涉外活动;

9.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

10.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采访;

11.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来机构检查、调研;

12.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四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和要求

1.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2.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3.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即发即报,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

4.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5.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6.重大事项的处理,由秘书处会议商议决定。

7.需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须经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的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对应该报告而不报告或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第六条  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守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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